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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法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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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繁昌区法院 沙娟娟 发表时间:〖 2023/7/14 浏览人数:〖 32692

繁昌区法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不可取!

一男子被判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不顾整车乘客的安危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殴打司机

甚至翻到驾驶室拉扯驾驶员

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

日前,繁昌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芜湖市繁昌区某小区门口的公交车站乘坐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准备带其母亲去医院看病。但在车辆行使过程中,姚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徐某某发生口角,不仅用手打徐某某胸口,后又用脚朝其身上踹,甚至翻进驾驶室对其进行拉扯,驾驶员徐某某被迫紧急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达到现场后将姚某某查获。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极易导致全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一定要文明乘车,尊重驾驶人员工作,勿拿生命开玩笑,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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