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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套取贷款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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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犊 胡兰 发表时间:〖 2023/3/7 浏览人数:〖 547746


近日,城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并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日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25万元,并将其中20万元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借期半年,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续延借款合同。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陆续给付共计16万元,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款项。2022年10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4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 25万元,但该贷款并未实际用于购房,而是将其中20万元于当日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的借贷行为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利息,二者折抵后,被告最终应返还原告剩余本金 4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市场,也违反了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信贷资金用于借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者:城固法院  张犊 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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