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事实以所在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钱款上百万,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件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其为某高速公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对王某谎称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土石方工程可做。王某信以为真,便以中间人的身份将该消息转达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某,商定合作承揽上述工程。关某某与廖某、伍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后,为取得廖某、伍某某的信任,于2021年4月伪造了一份甲方为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协议》交由廖某、伍某某签字,工程内容是将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务交给廖某、伍某某挂靠的公司完成。此后不久,关某某又相继将伪造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交给廖某、伍某某。从2021年1月至11月,关某某多次以项目需要跑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廖某、伍某某126万余元。
2020年至2022年两年间,关某某还以相同手法实施了另外两起合同诈骗。关某某通过谎称可让被害人李某某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并伪造《砂石料购销合同》的方法,从李某某处骗得钱款14万元;通过谎称可让某建材公司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并伪造《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方法,从该公司总经理即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钱款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以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广大群众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务必多方搜集信息核查对方身份,审查合同相对人的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同时要仔细辨别合同内容的真伪,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轻易交纳定金、货款以及所谓的“打点费”,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王艺 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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