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宁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9月5日,杜亮驾驶小轿车与李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明受伤。李明住院治疗14天,产生医疗费16065元。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杜亮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明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明的伤情为八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杜亮的小轿车在顺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额200万元)。李明现年56岁,其母亲现年77岁,养育子女4人。李明将杜亮、顺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79433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先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不赔部分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认了李明的交通事故损失。其中,对李明的残疾赔偿金以八级伤残按202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确认为244278元;对李明的被扶养人(李明母亲)生活费,以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5年分摊至4名子女,确认为9294元,计入残疾赔偿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明交通事故损失27366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或生前扶养的人扶养生活费来源丧失,侵权人应赔偿的必要费用。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未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而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主张该损失?回顾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沿革,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同样没有例举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3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应生效的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准确理解上述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并不意味该损失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而是成为两个赔偿金下的一个项目,依然要依法予以赔偿。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对《通知》第四条的重申,目的在于保持赔偿项目的法律一致性,《民法典》未例举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该损失仍然是需要单独计算的赔偿项目,其与依法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和,即为两项赔偿金的总金额。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文中姓名或名称均系化名)供稿:(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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