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6月14日中午,刘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八楼捡垃圾时,在单元廊道西边垃圾桶旁发现一个装有四个空啤酒瓶的纸箱子,刘某为回收纸箱,将其中两个空啤酒瓶从八楼西侧廊道围栏扔向楼下,酒瓶落在该单元一楼项目部人员进出的楼道附近碎裂,刘某又将另两个空啤酒瓶从八楼东边楼梯道窗口的位置扔向楼下,酒瓶落在该单元东边草坪上碎裂。两处抛掷的空啤酒瓶均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空啤酒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其所具有的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刘某也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该案是修正案生效实施以来芜湖经开区的首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芜湖经开区法院 冷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