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场支付费用,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更是将为群众办实事落到了实处。 2020年4月,原告张某从被告某房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处房屋,交房验收时原告张某发现房屋的窗户多处出现漏风等质量问题,并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某物业公司承诺进行维修。2021年,因窗户漏水,导致屋内浸泡,幸好发现及时,物业公司积极进行维修并对墙面简单进行修补,没有造成严重损失。2022年,原告张某发现窗户还是存在漏气现象(双层玻璃夹层中间位置有水汽),反馈给物业后,物业公司表示房屋的窗户属于开发商的建设问题,与己无关,且已过二年质保期,不予维修。故原告张某诉至龙井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对房屋的二个窗户进行维修或更换。 收到该案件后,法官积极与被告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取得联系,向其了解基本情况,并建议物业公司积极与原告联系,去现场查看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告知了开庭日期。开庭当日,原告张某、物业公司、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到法庭,法官在庭审前主持调解,经调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原告张某家漏气严重的一个窗户由房产公司进行更换,另一个窗户情况较轻,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张某也表示同意。但是考虑张某的妻子正在坐月子,不适宜马上修复这一特殊情况,原被告双方各自给制作窗户的商户打电话了解费用后,经友好协商,最终确认由房产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4500元新窗户费用,由原告张某在合适的时间,自己找人进行更换,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当庭微信转账,原告当庭申请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龙井市人民法院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庭审前,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行政(综合)审判庭 翟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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