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22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龙井市某镇的厂房出租给张某,租期为五年,每年5万元。当日,张某将5万元租赁费交付于王某,王某承诺将厂房内其他物品在十日内清空并将厂房钥匙交付给原告张某。但王某一直未清空厂房内物品,期间张某多次向王某询问,王某答复因疫情原因,影响了清空厂房的进度,承诺会尽快清空。2022年4月,张某找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5万元,王某口头答复道,这个厂房之前租给别人做仓库,因张某租了,所以才将之前的租客清退,故让张某承担此损失,只返还了4.5万租金。原告认为自己并未收到厂房钥匙也未占有使用厂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退还剩余的5000元租金。 收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并告知了开庭日期。开庭前一日,原告张某到法院,表示被告王某接到法院电话后,给他打了电话,并转账退还了剩余的租赁费5000元,申请办理撤诉手续。张某惊喜地说道:“非常感谢法院这么快就解决了这件事,让我能马上追回钱款。”逃避不是长久之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龙井市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 翟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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