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就把罚款交到法院。”7月12日下午,被执行人彭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罚款5000元,经执行干警批评教育后,彭某承认了错误,并主动缴纳了罚款及执行款。
原告谢某系被告彭某的姐夫。2010年5月,被告彭某承包的工地因事故需要赔偿,向原告谢某借款。因谢某家里没钱,故其向银行贷款30000元借给彭某,并为彭某支付利息约5000多元。2019年7月19日,谢某将银行贷款连本带息付清。同日,彭某出具一张欠条,并书面承诺两年内还清此款。期满之时,谢某催要无果,诉至来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彭某偿还谢某欠款33300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了解到,申请人谢某身患重病,等着这笔钱“救命”。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彭某,释法明理,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彭某辨称因疫情原因,生意不景气,无力支付执行款。经过财产查控,执行干警发现彭某有笔工程款进账,便立即进行了依法冻结。彭某见银行卡里的钱无法使用,一下慌了神,赶往来安法院。执行干警对于彭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决定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遂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姓名:刘敏 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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