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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借款,你确定想好了吗?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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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周 发表时间:〖 2022/6/24 浏览人数:〖 57184

“借名”买房······
“借名”买车······
“借名”借款······
所谓“借名借款”,即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款项由实用借款人使用。那借名借款中,若未能按时还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情回顾】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郑某某以买车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分。至起诉之日,郑某某尚未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经调查,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系案外人李某,李某是被告的小姨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被告郑某某帮忙,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周某某借了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利息是李某通过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后经法官组织调解,李某承诺今年年底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得以免除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官提醒】

近年来,借贷纠纷中“借名借款”现象屡见不鲜。并不是每个被借名之人都像本案被告这么幸运!是否承担责任,还需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一、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
如果名义借款人在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时,没有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致使出借人在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如果名义借款人在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时,如实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出借人已明知其出借的款项实际上是由实际借款人来使用,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即便出借人是与名义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也只在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三、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存在通谋行为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出借人仍与实际借款人合谋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的,则属于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的通谋虚伪行为,名义借款行为属于伪装行为应属无效,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
如果有人找你“借名”
那你可要小心了
切勿“借名”一时爽
讨债泪两行


龙井市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 杨 周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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