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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法小课堂】实际借款数目与借条数目不相符,应该如何认定本金?泾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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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瑞雪 发表时间:〖 2022/6/24 浏览人数:〖 548003

近日,泾阳法院泾干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当日原告李某扣除了当月利息2000元后,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陈某账户支付98000元借款,被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0000元,月息2分。”被告陈某收到上述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清偿过本金及利息。原告便诉至法院。但该案实际借款数目与借条约定数目不相符,应该认定本金100000元还是98000元?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为98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要注意:1、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能力,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2、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如果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时让另一方也签字确认;3、不要贪图高息,以免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4、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需在诉讼时效、担保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借款人需要注意:1、出借人尚未实际交付的,不能向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条。如果已经出具的,要及时取回借条或注明款项没有实际交付;2、对于格式化借据,不要留白,防止事后被添加或更改;3、借条尽量一式两份,归还借款后,应及时将借条取回;4、尽量通过转账等方式归还款项,并保留相关凭证。(撰稿: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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