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女性罪犯借用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惩戒与改造相结合,体现了法律温情脉脉的一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作出了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该制度是对女性健康权的维护,亦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这本来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但却被一些犯罪女性恶意借用,以此“特殊”规避刑罚执行,甚至重复恶意犯罪。
“以怀孕避坐牢”折射的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心态,悖逆了人性化司法规定的善意初衷,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或制度的不健全,有时明知部分女性罪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却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应对。长此以往,难免会有其他女性罪犯效仿,钻法律空子,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健全法律法规,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势在必行。
第一,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规定中,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要对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不是一概适用。可以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规定,怀孕或者哺乳的女性罪犯有下列几种情形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的;(三)经调查核实,分娩后不哺乳自己的婴儿或者分娩后婴儿死亡的。当然,如若出台此类规定,离不开卫计部门的联系合作。
第二,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暂缓刑罚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最大的区别就是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对于刑罚的执行只能延迟不能缩短甚至不执行,最大可能降低利益期待,有效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法律温情岂能成为罪犯的“挡箭牌”,借怀孕逃避刑罚执行问题亟待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