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企业达成破产和解,使企业转危为安,实现企业持续经营。5月19日上午,新郑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第一次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以网络会议的方式顺利主持召开了河南省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院党组书记吴小锋,党组成员、副院长师俊杰全程参会旁听。该院审理河南某电梯破产案件积极谋划、多方协调、攻艰克难,终于成功促成河南省某电梯公司破产案和解,也为破产和解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河南省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梯安装、维修、销售等。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低迷、疫情等因素影响,该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鉴于破产和解程序简化、机制灵活、周期较短、成本较低,法院认为,对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该程序能够迅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为避免河南省某电梯公司因简单进入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新郑法院引导企业与债权人选择破产和解程序,组织债务人与管理人多次协商偿债方案。2022年3月22日,新郑法院受理了对河南省某电梯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新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多次与该电梯公司及其债权人协调,该电梯公司与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达成和解意向,并向新郑法院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 在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新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并依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转入破产和解程序。5月19日上午,该院为尽快让企业破产和解,结合疫情防控要求,选择通过“线上”召开河南某电梯公司、公司代表等债权人会议,一次性全票通过了包括和解协议在内的全部表决事项。 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后,新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师俊杰十分欣慰,说:“新郑法院经过多次不懈的努力,终于让企业‘起死回生’,实现了重新盘活企业资源、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良好效果。同时,该案也是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困境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 河南某电梯公司破产案件的和解,不仅减少了资产和债权人的损失,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利益,还盘活了河南某电梯公司的资产,为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实现了多方共赢。 河南某电梯公司破产案件的成功和解,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像一阵暖风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融融的暖意。谈到这个案件,新郑法院党组书记吴小锋说:“破产案件对法院来说工作复杂,难以平衡企业与债务人的利益,需要考虑怎样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让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让职工有工作,所以法院审理破产企业不能‘一破了之’,尽管破产和解比直接破产费时费力、困难重重,压力巨大,但为给企业一个希望,给职工一个工作,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们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作者 左世友 左林霞 地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