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不还,被强制执行后竟将变卖铲车的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4年8月6日,林某与陈某买卖纠纷一案由大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由林某在1个月内向陈某支付货款、装卸费484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7.5元。因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大田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6年11月3日,因未发现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3日,大田法院恢复执行并向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021年4月至8月间,林某在明知自己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变卖铲车的37000元(其个人所得8140元,向其他股东借支24360元),以及其他收入4086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消费支出,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与债权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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