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临武法院刑事庭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通过多方努力促成刑事和解,当场兑现赔偿款417 000元,刑事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6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粤S7R5D7号小型轿车沿临武县临武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临武县环保局路段时,因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足,将前方同向拉着二轮木板车行走的邝某某撞倒,造成邝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郴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邝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6月10日,临武县检察院就该案向临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于2021年6月8日在临武法院金江法庭结案,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外,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499 504元。 民事部分已结案,刑事部分单独审理,审理难度不大,但主审法官认为,该案系过失犯罪,就案办案,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并不能实现全案定分止争。该案被告人唐某刚大学毕业,赔偿能力不足,如果径行作出判决,被告人不仅会被判处监禁刑,巨额的赔偿款也将成为其人生的沉重包袱。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果断针对该生效民事判决开展调解工作,动员被告人家属多方筹措资金支付赔偿款,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被害人近亲属在赔偿数额上让步,最终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当场支付赔偿款417 000元,余款10 000元于一个月内给付,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审核:欧碧波 欧碧波 骆美霖 临武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