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分配方式。本文将对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效率,即统一执行程序提高多个债权受偿的效率;其次目的是公平,即各个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清偿不能的风险和损失。 三、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非企业法人系同一个人; 2.存在多个执行申请人; 3.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 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5.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完毕前提出申请。 四、确定主持分配的法院 参与分配时,往往涉及多个案件、多家法院,故确定唯一一家主持分配的法院尤为重要。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法院,负责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工作。若该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五、参与分配的流程规范 1.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若有执行依据应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若无执行依据可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3.主持分配的法院收到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后,相关执行人员应依法进行审查。 4.主持分配法院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后,针对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制作分配方案;针对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1.参与分配时,应当先行扣除相关执行费用; 2.有优先受偿的债权的先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七、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1.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同时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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