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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签合同受了工伤,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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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 发表时间:〖 2021/1/4 浏览人数:〖 336581

基本案情: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昆明市某厦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过审理,本院查明刘某于2019年3月5日到被告公司工地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 “入职”公司二十天不到便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开支医疗费6730.33元,该费用已由被告某厦公司垫付,原告刘某的伤情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刘某向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刘某与某厦公司均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遂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厦公司未与原告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约定每月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判决由某厦公司赔偿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156642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参加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能因是否缴纳了职工的相关保险而免责。

法官建议:劳动者在参与劳动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以免将来遇到意外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此同时,劳动者应加强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动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法律途径合法维权。用人单位也要严格落实“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管理中落实劳动管理的程序性要求,积极建立人事管理档案制度及劳动者用工档案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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