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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该不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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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堃 发表时间:〖 2020/10/26 浏览人数:〖 272260


我国古代婚姻习俗有“六礼”,既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男方将聘礼送往女方家庭,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姻解除所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常年居高不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彩礼并不是解除了婚约就必须返还,它分两种情形:
(一)不予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是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二)应予返还。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以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当然,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还会查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付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等事实。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所不及,家务事也是有法可依的。新乐法院:张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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