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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民法典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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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萍 鲍洁华 发表时间:〖 2020/8/28 浏览人数:〖 679694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以及风险意识的提高,很多市民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经常会要求借贷者找一个信用好的人提供担保。但是由于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多保证人只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名而未约定保证方式。其实担保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者区别非常大,如果仅仅是在担保人处签个名字,则属于约定不明。那么到底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什么一般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新规定,8月13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方萍法官就这一这问题,作了详细解析。

什么是一般保证?

按照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满足,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则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只有在主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

以前对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法院一般按照连带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于这一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民法典就此问题的规定与之前担保法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将约定不明的担保定性为一般保证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改变,是从发挥保证作用的角度出发,实践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大部分存在特殊关系,保证人基于信任提供担保,也未享受相应利益。如果推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将会加重保证人风险,从而使交易主体不敢提供保证进而影响保证制度的担保功能与融资功能的作用发挥。”方萍法官说。

方萍法官提示广大市民:民法典的这一新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该规定改变了保证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债权人的心理预期也是较大的改变。债权人应当视借款的具体情况,审慎做出诉讼决定,以免权益受到损害。同时该规定也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借钱还是给人作担保,一定要明确担保方式,依据自身意愿对保证方式作出适当选择。芜湖经开区法院  方萍、鲍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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