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就有高铁却因为上了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票,法官,我今日主动还款,希望马上就能坐高铁了。”近日,被执行人赵某通过电话联系敦化市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尽快将他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赵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敦化法院依法将赵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赵某现在不能乘坐高铁出行,这影响到了其出行办事。赵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官的指导下,赵某向法院缴纳了罚金,执行法官依法将赵某的姓名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 普法小贴士: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敦化市人民法院 魏如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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