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一名女子径直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气势汹汹声称自己要找执行干警,安检人员解释由于疫情防控需要,须提前通过电话与执行干警联系…… 该女子是申请执行人王某,因不满被追回款项的金额,要求执行干警当日必须解决案件并提出无理诉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安检处不戴口罩大声哭闹、撒钱,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案件的正常办理,值班法警告知其言行不当、制止其行为时,王某不仅不听劝阻,依然不停对法院工作人员大肆谩骂。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值班法警将王某控制在安检岗并通知公安局驻法院警务人员,对其进行训诫并带离法院治安处理。
法条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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