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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协助组织卖淫三千余次 水疗中心主管获刑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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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鹏 吕鑫 发表时间:〖 2020/8/6 浏览人数:〖 329674

    男子受聘于水疗中心任服务主管,协助该中心进行卖淫活动共3560次,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大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三原县公安局突击检查某酒店水疗中心,发现卖淫嫖娼男女三对,现场查扣服务单据、记账本、提成本等卖淫相关物品。经查,该水疗中心由刘方舟2015年4月创办, 7月开始以色情服务为主。刘方舟雇佣王飞鸿任店长管全盘,通过招聘服务生、收银员、女技师等人员开始以“保健”名义从事卖淫服务。被告人周大鹏于2016年4月招聘到该水疗中心任服务主管,其受服务部经理刘明的领导,负责管理服务生及卫生等。在被告人周大鹏工作期间(即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该水疗中心共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3560次,共计从事卖淫活动收入共计15542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方舟为了扭转其承租经营的某酒店水疗中心足疗项目的生意,便决定在该水疗中心招聘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大鹏明知刘方舟在该水疗中心组织卖淫女卖淫,而为卖淫活动提供各项服务,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大鹏协助卖淫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只起辅助次要作用,故对被告人周大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大鹏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大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大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作者:三原法院  张永鹏  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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