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往河中投放鱼苗
庭审进行中
法院当庭宣判
9月5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某、杨某、吴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连带赔偿公益损失1046元,用于购买3cm以上鱼苗800余尾,放流于案发水域。对三被告所有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向杨某提出去河里捕捞野生河鱼,被告人杨某提出向被告人石某借用电鱼机采用电鱼作业方式进行捕捞。吴某表示同意。杨某遂电话邀约石某。当日23时许,三被告人带着电鱼机等设备来到新晃县石某家附近河段,由石某负责使用电鱼机电鱼,杨某负责照明和收集渔获,三人在该河段从事电鱼作业约30分钟,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查,三人捕获野生细鳞鱼、鲇鱼、蛇花鱼、鲫鱼、沙塘鳢、泥鳅共计320尾,重3.58千克。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本案所涉非法捕捞工具为移动电鱼机,所涉鱼类属于本县天然水域野生水生动物,属于国家非重点保护品种;所用捕鱼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16年3月2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布《禁渔通告》(晃政通[2016]2号)规定,全县所有天然水域自2016年到2020年的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除休闲垂钓外,禁止所有类型的捕捞作业。
新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杨某、吴某违反国家渔业管理法规,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采用电鱼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同时,三人的行为破坏本县天然水域内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态度诚恳,法庭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据悉,庭前,被告人已主动支付赔偿费用和生态损害评估咨询费用。庭审前一日,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干警和被告人一起将购买的鱼苗共800余尾,投放到了案发水域。
本案是新晃法院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不仅让石某、杨某、吴某三人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承担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同时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了生态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环保理念,发挥了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投稿人:田耕 审稿人:吴希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