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丈夫曲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曲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携婚生子离家出走,随后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曲某离婚并要求处理婚生子抚养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官通过庭审查明,婚生子随张某生活已有三年,在张某携婚生子离家出走期间,曲某多次要求探视婚生子未果。由于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争议较为激烈,为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官在庭审中询问双方是否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探视权问题以及具体的探视方案。最终,考虑到婚生子随张某生活已有三年,轻易改变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张某亦有一定的抚养能力,故婚生子仍由张某抚养为宜。鉴于曲某多年未能见到婚生子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曲某探望权的实现,避免原、被告就探视问题产生诉累,确定曲某每半个月可探视婚生子一次,张某应予以配合。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探望权系法定权利,故在离婚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予以明确,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双方前期通过各种方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关系恶化,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因个人恩怨,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很可能出现探视困难的情况,从而引发探望权纠纷。因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较为激烈的案件时,通常就是否愿意一并处理探视问题征询双方意见并在判决主文部分予以体现,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就探视问题产生讼累;同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提醒双方当事人,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并非一方私有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母亲的关爱,同时也需要父亲的关爱,希望双方均有所认识,不要因为个人恩怨而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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