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头拮据无力还债,一次外出偶然发现住处附近的工厂仓库存有大量钨丝,竟动起行窃获财的念头,连续5个月内深夜潜入工厂盗得钨丝后贩卖获财,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念下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8年10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长期在本地务工,因生意失败手头颇为拮据,一次外出时偶然发现住处附近的某工厂仓库有大量钨丝进出运输,贪念顿起动起了行窃获财的念头。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宋某趁住处附近的芜湖某公司防备不严,偷偷潜入该公司仓库窃得两公斤品牌钨丝后随即到废品站销赃获财,2月,宋某再次于深夜先后两次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得四公斤品牌钨丝,价值2300余元。见行窃如此顺利,宋某愈战愈勇,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先后十余次潜入某公司仓库内窃取钨丝,行窃成功后将其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内骑行电动车逃离现场,共窃得一百多斤钨丝,总价值近7万元。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再次到该公司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司保安发现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宋某当场抓获,宋某到案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准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总计盗窃了一百二十多公斤品牌钨丝,对此有被告人当庭供述及之前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予以证实,亦有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辩护人就其辩解亦未举证加以证明,对此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经开区法院 李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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