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某超市被挪用的资金40余万元人民币。
审理查明:杨某某在芷江某超市担任采购员,2016年至2017年之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迟延付款、支付部分货款等方式,将该超市原本用于支付给多家供应商的共40余万元货款私自截留,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至案发时仍未归还。经审理,遂依法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定,并认真履职,私自挪用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是犯罪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严惩。广大企业、商场和超市等,在提高员工准入标准的同时,还需加强内部监管。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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