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主持了正义”“我们外地人过来打官司本来心里不太踏实,真是多亏了有个公正的好法官”2019年4月30日上午,从唐山远道而来的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一行人为康占义法官及其审判团队成员送来了“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的锦旗,并连声称谢。 在此前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诉称被告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约定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40余万元,故要求被告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共同偿还货款。在庭审中,被告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否认认识原告及被告刘某,并提交了其在公安局存留的公章印模,认为与《合同》中的印模非同一印章所留。经法官在庭上仔细辨认,认为两枚印章差距明显,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印模中有130xxxxxx的数字,而合同上的印模没有上述数字,故判决驳回原告对唐山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于两枚明显不同的公章印模,主审法官经过当庭辨认,结合案情认真分析,直接作出裁判。为当事人省去了申请鉴定,来回奔波的麻烦,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新乐法院:马梦哲 相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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