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13时,初三学生小明到咸阳市一家专营手机店维修手机,与维修人员张山谈好维修价50元。16时,取手机时,谎称手机里的内存卡被张山弄丢,与张山发生纠纷。小明打电话给社会上的朋友阿强,称其手机维修时被店家丢失内存卡,让阿强带人前来帮忙。阿强叫上一人赶到手机店,三人一起要张山赔偿。张山提出赔偿一张内存卡,小明表示不要内存卡,要赔500元。张山称小明还未支付维修费,阿强掏出50元放在柜台上,并将西装掀开,故意把插在牛仔裤右边小口袋内的银色甩刀亮出来。小明称如果不赔500元,手机店就开不成,马上就砸店,以后还会经常派人来店里扰乱生意。张山被迫拿出450元,连同维修费50元,共计500元放在柜台上,小明拿到钱后还给阿强50元。 意见分歧: 检察机关公诉该案后,法院经审理,合议庭有两种评议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小明构成抢劫罪。小明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使用管制刀具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且敲诈的数额只有500元,故不构成犯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必备要件,也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财犯罪的重要标志。本案被告人小明没有说如果被害人不拿钱,将对其人身进行侵害,只是说要砸店,请朋友过来“关照”,让其开不成店,故本案侵害的只是财产权益,并没有侵害到人身。小明的同伙虽然故意露出了刀,但该威胁并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的,也不足以达到抢劫罪中要求的威胁程度。小明要钱,是以被害人弄丢其储存卡为借口,数额经商量提出,与被害人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一般来说,抢劫是抢走被害人当时身上所有的钱财,在被害人说小明没有支付修理费时,小明还支付了修理费,故被告人小明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皆系化名)
秦海军 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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