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上午9点,攸县法院参与全市集中宣判活动,该院刑事庭庭长贺湘华担任审判长,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颜某、刘某侨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颜某电话联系易某华(已判决)让其帮忙叫人一起到攸县黄丰桥镇找被害人彭某华收账。易某华遂纠集被告人刘某侨及吴某辉(已判决)、李某光(在逃)跟随被告人颜某来到彭某华家,因彭某华不在家,五人遂在黄丰桥镇乾融大酒店开房入住至1月25日,期间,易某华一直带着被告人刘某侨及吴某辉、李某光在找彭某华,但收账未果。 2018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侨与易某华、吴某辉、李某光开车来到位于黄丰桥镇石联村的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二采区,找到彭某华并强行将其带上车。颜某驾车赶到后要彭某华还钱,彭某华称没钱还,颜某遂叫易某华跟着彭某华。后易某华开车载着刘某侨、吴某辉、李某光将彭某华带至攸县黄丰桥镇塔前村一山脚下,之后步行上山,颜某跟随上山。当日为雨天,气温为2-3℃。在得到颜某的许可后,刘某侨等人恐吓并强行将彭某华的上衣外套和外裤脱掉,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彭某华绑到山上的电线杆上挨冻,并用彭某华脱掉的外套堵住其嘴巴。彭某华求饶,易某华打电话给颜某,颜某电话中跟彭某华讲还钱就放人,彭某华被迫答应筹钱还钱。下山途中,彭某华摔倒受伤。回到煤矿后,由吴某辉看守彭某华。 2018年1月30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0日,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5日,刘某侨在广州市天河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侨等人以脱衣服、捆绑受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颜某、刘某侨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刘某侨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颜某、刘某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攸县法院参与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充分彰显了该院坚持依法办案,确保黑恶犯罪认定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坚决避免指标化扩大化运动化,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今后,攸县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到思想上再提高、摸排上再深入、打击上再发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来源:攸县法院 通讯员:康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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