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辖区内某卫生所职工褚某与卫生所解除劳动合同后,迫不及待拿着经济赔偿金去鸠江区社保中心缴纳了个人养老保险。随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卫生所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作出后,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后,卫生所负责人告知执行法官,褚某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导致现在单位无法为其补交社保,后果应由褚某自行承担。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一起来到鸠江区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执行法官,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保时应同时缴纳五险,而无法分开缴纳。同时,因为褚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单位现在无法通过正常手续补缴社保。执行法官进一步了解到,社保中心可以试着将褚某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退回至其社保卡账户上,但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且也不能确保成功。得知上述情况后,褚某当即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退让。执行法官再次住持双方调解,最终卫生所和褚某达成执行和解,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补偿褚某单位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总额的70%,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结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时向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及时向当地社保中心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以及补缴社保的相关政策,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单位无法补缴社保的情况出现。(芜湖经开区法院 蒋卫斌、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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