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手头接到不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翻看卷宗,上门送传票,和每位业主交谈或通电话,却最终无法达到撤诉或调解。于是,想与广大业主小议物业费到底交不交?
目前我手头上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业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业主认为未居住或者某段期限内未居住不应缴纳该时间段内的物业费。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且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很多业主会说物业公司不是由我本人选择的,我要行使解除权。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是属于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业主有意见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不直接享有解除权。故建议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的建设管理,尽可能参加业主大会,深入了解业主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缴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业主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第二类业主与物业公司置气。这类业主有的家中被盗,有的认为墙面或屋顶渗水,确因物业服务出现问题,认为物业未能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为亲自上门看过刚装修好的房屋因为漏水面目全非;也听说过小两口积累多年的存款因家中被盗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对于这类业主的遭遇我也表示深深的同情与理解。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究物业公司责任限于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业主还应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家中被盗、房屋质量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关联性很小。家中被盗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分子,房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当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与案发密切相关的除外。故通常情况下这类业主应当另行解决,不应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费指的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是创造优良的公共生活环境的基础,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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