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配合法院拍卖我唯一的住房!”为偿还借款,被执行人宋某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提出尽快拍卖住房还款的申请。 2015年4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该银行借款350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同日,宋某与该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开封市某小区的房产为上述借款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银行依约向张某放款35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该银行多次向张某催要无果,遂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依法判决张某十日内偿还该银行350000元借款本金及欠缴利息,且该银行对宋某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询问,被执行人宋某同意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请求法院尽快启动拍卖程序。一个月后,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完毕,买受人赵某以7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法院随即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办理了468858.85元本金及利息的领款手续。 在执行法官将要办理结案手续时,另一法院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宋某拍卖房屋所得剩余价款23万余元。考虑到本案所拍卖房屋是被执行人宋某的唯一住房,且被执行人宋某是一位无业的单亲妈妈,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向另一法院说明情况,依法为被执行人宋某预留六年租房费用,共计144000元,故另一法院只能提取余下83991.15元。 11月30日,执行法官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办理468858.85元案件款领款手续,协助另一法院提取案款83991.15元后,剩余款项144000元由被执行人宋某领取,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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