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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砸伤大妈 执行法官帮讨4万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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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莹莹 发表时间:〖 2018/11/22 浏览人数:〖 58522

小区公共设施掉落砸伤晨练大妈,负有维修管护义务的物业管理方却拒不赔偿。11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纠纷的案件。

原来,孙大妈居住在开封市某小区,这天,她又像往常一样进行晨练活动,怎料小区设置的景观桥扶手突然掉落,将其右脚砸伤。经诊断,孙大妈右跟骨骨折,右三、四跖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因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数万元。孙大妈认为,小区开发商设置的景观桥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方未对小区公共设施及时检修,进而导致其受伤,因此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孙大妈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383.42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坚称孙大妈受伤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孙大妈迟迟未能收到经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遂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失信风险告知书。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耐心释法,告知其对于是否应当赔偿医疗费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若仍然拒绝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法院将对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物业公司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对失信风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当即决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法院账户如数转入48383.42元赔偿金。当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为孙大妈办理完毕领款手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在小区中,物业管理方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修管护义务,若其未尽到维修管护义务给业主造成伤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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