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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法院:话说“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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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爱军 发表时间:〖 2018/11/8 浏览人数:〖 12563

    “法官,官司打赢了这么久了,我的钱怎么还执行不回来?”
    “法官,那谁谁谁欠我的钱,这么一个大活人你们怎么还找不着?”
    “法官,我们申请返还原物的案件,什么时候才能执行回来?”
    “法官,我都申请执行这么久了,怎么还没有钱到账啊?中国的卫星定位系统不是很发达了,找不着人?是不是你们串通好了一起骗我!哼……”

    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只要拿着文书申请执行,一手文书一手钱,不管是工程款、还是欠款、赔偿款……各这种款项,瞬间解决,毫无压力。
    然而,当法院穷尽查询、拘传甚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后,
    却仍旧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工作不力、怠于执行、法律白条、司法不公正……,对法院、法官的各种指责便不绝于耳。之所以使执行申请人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区分清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不配合等。这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执行不能”,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不能属客观不能,并非执行难范畴。
    对于执行不能,法院一般有的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执行不能”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4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正定县某路口与步行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正定县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李某无责任。李某伤情经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构成十级伤残,腰2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该纠纷经正定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作出(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3.6万元。

    执行过程
    2016年1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正定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韩某未履行。后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月30日正定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某采取强制拘留十五日的措施,被执行人韩某仅履行了200多元。
    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正定法院多次组织人员到其居住地执行,均未找到其本人。经了解其为单身,在村里仅有一处宅基地且地上房屋破旧不堪。后正定法院作出(2016)冀0123执131号执行决定书,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仍未履行。鉴于上述情况,正定法院为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但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未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正定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与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正定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2017)冀012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原告马某生活。被告甘某可在每星期的周六、日探视孩子一次,原告应予以配合。甘某不服,提前上诉,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8年5月正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甘某,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执行后果,被执行人甘称表示在外地无法到法院,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把孩子给申请人。后该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拒收为由予以退回。
    6月该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被执行人父母经营的葡萄庄园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某未在,其父亲及爷爷在,但其父亲情绪异常激烈,挥舞剪刀表示如果强制执行孩子就杀人偿命,且强烈拒绝与执行人员沟通,执行执行未果。
    后通过他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父亲向法院提交了署名为甘某的情况说明,执行法官再次释法析理后,其父亲表示其家不会主动将孩子交给法院,并称因为离婚中申请人层绑架过甘某,心里有阴影不相信申请人。
    由于本案涉及离婚后孩子人身权变更又属行为履行,对孩子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双方因离婚对抗情绪比较激烈,建议申请人暂缓强制执行,但申请人认为法院把孩子判给她,就应该强制执行。
    考虑到对被执行人甘某采取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执行不利于将孩子和谐交给申请人,后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高令,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后,再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其表示因孩子患有过敏性病症一直在南方生活,法院愿意抓人就抓人,愿意判刑就判刑,坚决不把孩子给申请人。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果。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系变更抚养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不能强制执行孩子,该院一直希望双方能和解执行,但因双方矛盾较深、对抗情绪比较激烈未果。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孩子交给女方,而申请人坚决不退步,强烈要求强制执行,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系典型的执行难案例。供稿人:正定法院执行局  朱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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