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涨,很多人都纷纷投入到炒房市场当中,有些人为了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甚至采取了借名买房的方法,然而借名买房需谨慎,一招不慎赔了钱财又赔房。
2018年1月3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甲诉茅某甲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原因是刘某甲认为茅某甲一直强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内,现要求腾房,但遭受到拒绝。该案受理后,法院立即联系了茅某甲,茅某甲认为房屋系其儿子茅某乙所有,其房屋拆迁后,将拆迁款支付给了儿子并口头约定该房屋交给茅某甲居住。2018年2月8日,茅某乙基于上述情况,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称房屋系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借名所购,刘某甲是其前妻刘某乙的弟弟,首付款系茅某乙所支付,且支付给刘某甲200000元补偿费,现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甲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茅某乙名下,并归还支付的补偿款200000元。法院依法审理后起案件,并将茅某乙的前妻刘某乙列为案件第三人,由于该案结果影响前起案件,故暂停审理排除妨碍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被告刘某甲与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刘某甲购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城玛瑙居XX室房屋,被告刘某甲在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同时被告刘某甲为购买涉案房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贷款296000元,还款账号494XXX137,户名为刘某甲。
自2016年12月20日原告茅某乙向被告刘某甲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同时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共分九次向被告刘某甲银行账户汇款,每笔2000元,合计1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茅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银行调取涉案房屋首付款支付明细,经调查银行回执确认未查询到该笔款项。原告茅某乙与第三人刘某乙于2014年10月31日登记离婚,此后双方仍共同居住至2017年年初。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到本案,原告茅某乙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刘某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1、原、被告之间无借名买房书面协议;2、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协议;3、原告诉称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系原告支付也未能举证充分予以证明,原告仅凭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十次向被告刘某甲账户转账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案原告茅某乙要求被告刘某甲将房屋过户原告名下,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茅某乙向被告刘某甲账户汇款200000元的问题。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200000元性质存在争议,且与本案主诉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茅某乙可另案进行主张。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茅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芜湖经开区法院 安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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