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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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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芶克祥 发表时间:〖 2018/10/25 浏览人数:〖 63689

----律师费杠杆作用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律师费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若干意见》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  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曹某与原告杨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钢材卖给杨某某,被告曹某属于无权处分人。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且也未取得处分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合同取得的定金3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被告曹某属于过错方,应当对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鉴于双方事后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定金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考虑纠纷涉及的金额、时间,10万元的违约金与损失相当,故支持10万元违约金。
    原告同时认为被告不按期支付款项等各种行为属于延迟履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5万元。但本院认为,律师费杠杆作用针对的是虚假诉讼、非诚信诉讼等,针对的是是否按时到庭,是否遵从审判人员的指挥等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不能拓宽到所有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被告曹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无法履行义务时均提前告知审判人员,无明显的非诚信诉讼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若干意见》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2民初818号(2018年9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1日早上10点左右,原告接到被告电话讲有钢材280吨可以卖给原告,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原告先支付定金35万元,等货装车以后再按每车结算。通完电话,原告即通过网银转给被告10万元,后又找到被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5万元给被告,被告告知第二日就可以将钢材拖运。次日,原告催问被告,被告告知还需要等几天。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协议,约定被告将280吨钢材出售给原告。2017年12月30日,原告见被告还未通知拉货,于是再次联系被告,被告才告知之前同意出售的钢材并不是自己的,而是第三人的,钢材现已经被第三人拖走,合同无法履行。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3月13日归还原告欠款8万元,剩余欠款于2018年3月30日前归还,到期未归还,则赔偿原告10万元违约金。现被告承诺履行期早已届满,但被告一直未归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钢材款35万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4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曹某因故未出庭,其通过电话口头答辩称,愿意归还定金3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万元,现应该再支付32万元,分别于2018年11月底和2019年2月底前各支付16万元;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确实无力支付。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以上证据,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被告曹某电话联系原告杨某某,告知其有280吨左右的钢材可以出售,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原告预付定金35万元,其余款项按车结算。同日,原告杨某某即向被告曹某转账35万元。2017年12月28日,被告曹某出具协议,写明“今收到杨某某钢材定金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正。钢材总计280吨左右,以4000元一吨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后原告杨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何时可以拉走钢材,被告才告知钢材并非自己所有,已经被第三人拉走。原告杨某某便要求被告曹某归还钢材定金35万元。被告曹某归还了3万元并于2018年3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8年3月13日再归还8万元,剩余款在2018年3月30日还清,到期不还则付给杨某某违约金10万元。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款项,原告曾以合同诈骗为由向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另外,原告委托了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4.5万元。
    裁判结果
    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云293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归还给原告杨某某购买钢材的定金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计 42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被告因购买钢材出具的书面协议,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因被告曹某系无权处分钢材的人,事后也未经所有权人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故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就返还定金的期限、方式等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未如期归还款项,原告主张归还款项同时要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未有约定且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明显的非诚信诉讼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审理合同纠纷,首先就要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本案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结合本案事实,被告曹某与原告杨某某签订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被告曹某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合同当然无效。
实践中有人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若干意见》明确了充分发挥律师费、诉讼费杠杆作用。根据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2、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3、相对方属于无过错方;4主张内容是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正当要求。目前为止,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及涉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一种是法律有涉及但未有明确规定,如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还有一种是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是结合上述规定及理解,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 编写人:鹤庆县人民法院   芶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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