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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 以此拒赔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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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慧娟 王茂雄 发表时间:〖 2018/8/16 浏览人数:〖 50751

德安法院网讯  秦慧娟  王茂雄   购买使用的电动车超出“非机动车”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规则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戴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68068.46元。

2017年9月10日21时许,原告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乘戴某)发生相撞,造成孙某、戴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受伤后,经治疗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刘某购买、驾驶的金彭电动系列三轮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因此无法投保交强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机动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戴某为夫妻,故由两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孙某59172.9元,超出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赔偿889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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