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戴某某留宿在来安县杨郢乡被害人陶某家中,次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醒来后趁被害人陶某还在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陶某放上床头柜上的苹果6S 和vivoX20两部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两部不同品牌手机价值4004元。3月2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滁州火车站被来安县公安局杨郢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陶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40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査凤云 杜海婷 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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