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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车逃离抗拒抓捕,加重判刑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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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18/6/28 浏览人数:〖 61199

中年男子张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夜间盗窃电动车出卖,一次小区窃车过程中因被居民发现仓皇逃离,在逃离过程中拔出凶器刺伤追捕民众一再抗拒抓捕,疯狂的盗窃加之凶器的对抗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8年5月17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水果刀等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因手头拮据,案发前多次盗窃电动车及电瓶贩卖获财,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因手中无钱将目标锁定在芜湖经开区某居民小区,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该小区59栋2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某品牌电动车一辆,后李某将该电动车推至该小区64栋楼下时,被住在64栋2单元的住户李某发现,李某与其儿子宋某下楼对张某进行查问,张某遂丢车逃跑,并用随身携带用于盗窃的起子将上前追赶的宋某腹部划伤后继续逃跑数十米,被宋某再次追上扑倒,张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宋某左上臂外侧刺伤。随后张某继续往外逃离,被闻讯赶至现场的附近居民控制,经居民报警,公安机关赶到案发小区将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约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既未取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被告人应当认定为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在任何时候都要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切莫因一时贪念冲动行事铤而走险,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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