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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内疯狂作案7次 两男子盗窃电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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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娇佑 发表时间:〖 2018/6/28 浏览人数:〖 347424

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出的财富才受人尊重,若通过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劳而获的,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牟取非法利益,大田两男子合伙盗窃已基本停止通讯使用的电缆线并销赃。近日,大田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被告人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2017年5月至8月间,乐某单独或伙同郑某驾驶轿车潜至大田县石牌镇桃山村、鳌江村、桃坑村等地,采用事先准备的脚扣、剪刀等工具攀爬电杆剪断已基本停止通讯使用的电缆线后在地上收拢的手段作案7起,盗得电缆线1907.8千克,价值人民币35812.64元(其中被告人郑某参与作案5起,涉案电缆线1788.8千克,价值人民币33504.04元)。乐某、郑某后将所盗电缆线共计1370.8千克(其中301.2千克为每千克16.6元,其余为每千克22元)运送至大田县均溪镇象山路,出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生意的尤某得赃款人民币28531.2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4265.6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涉案电缆线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5812.64元、33504.04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乐某在短期内单独或合伙盗窃7起及被告人郑某在短期内合伙盗窃5起,应分别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郑某具有自首和退出全部赃款等的情节,可以依法予以分别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因本案盗窃物已基本停止通讯使用,故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若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的电缆线不论数额大小,将被定罪处罚。 大田县人民法院:刘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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