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本是儿女亲家,双方曾口头协议由被告购买原告名下的房屋。没想到后来子女离婚,原告不承认当初卖房以及收到房款的事实,将被告诉至三河法院。 被告王某的女儿原系原告张某的儿媳。2009年9月份,王某到张某家中看望女儿及外孙时,得知张某因急用钱欲出售其本人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某小区的房屋。经双方口头协商,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于次日交付了全额房款。张某为王某出具了收条,将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尚未期满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交予王某,并将房屋转移占有给了王某。 三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最大纠纷就在于原、被告当初买房卖房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的合同予以证实。收条中只载明了原告收到被告20万元,并没有说明这笔钱是购房款。最终,该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曾是儿女亲家的特殊关系、证人朱某出庭作证以及被告王某确实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并依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因实际履行而成立;该买卖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关系。原告张某主张被告王某返还房屋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最终,三河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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