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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义务帮工受伤 受益方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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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丽 粟焕玲 发表时间:〖 2018/5/17 浏览人数:〖 48471

义务帮工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钢材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59600.39元。

2017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谢某驾驶货车将钢材运送到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某钢材经营部处,被告某钢材经营部安排被告岑某操作叉车卸货。原告谢某自行帮忙被告岑某摆放卸货所需斜坡与车厢之间的铁板,被告岑某在操作叉车吊放铁板时操作失误,叉车前臂压在原告右足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至2017年6月28日出院共计11天。医院诊断为:1、右足第二跖骨骨折;2、右足背软组织挫裂伤;3、右足侧楔骨骨折。出院医嘱:卧床休养6个月,加强营养,每月回院拍片,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共支出医疗费18103.97元,出院后支出检查拍片与医药费共计1747.03元。2017年4月10日,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拆取内固定,取出钢板、螺丝钉,至2017年4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3个月内避免患肢负重,定期拍片复查,原告住院期间陪人1名,共支出医疗费7778.44元,出院后支出检查拍片与医药费共计55元,以上合计医疗费用为27684.44元。被告某钢材经营部已支付医疗费12000元给原告谢某。

另查明,被告岑某为被告某钢材经营部雇请的员工,月工资3000元左右,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叉车卸货装货,其工作所使用的叉车为被告某钢材经营部所有。原告谢某是贵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是司机,工资无底薪,月收入按运输总收入的12%计算提成。原告谢某多次运输货物至被告某钢材经营部,也多次帮忙被告岑某及被告某钢材经营部的其他工作人员摆放卸货所需斜坡与车厢之间的铁板,被告某钢材经营部未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岑某在卸货时操作叉车不当压伤原告的右足,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岑某与被告某钢材经营部是雇佣关系,被告岑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应由雇主某钢材经营部承担。被告某钢材经营部主张与被告岑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岑某提供的活期存款明细证明被告某钢材经营部每月中旬向岑某发放工资,工资数额3000元左右,结合岑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岑某与被告某钢材经营部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被告某钢材经营部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谢某在被告岑某卸货时,自行提供帮忙,并不领取报酬,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谢某在帮工过程中应预示到卸货叉车存在的危险,卸货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其受伤,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钢材经营部与原告谢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1。经核算,法院确认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555.99元。被告某钢材经营部应赔偿原告71600.39元,减去已支付的12000元,尚应赔偿59600.39元。(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 粟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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