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李某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初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3月,安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该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首先做调解和好工作,但由于双方离婚意愿均较为强烈,故未能调解和好。同时,安某陈述,李某对家庭漠不关心,工资收入情况从不告诉安某,家中存款安某也不知情,故申请法院调查财产情况。鉴于原、被告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该院依法向原、被告发放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依法申报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该院发放的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中,当事人需要申报的事项有:1、当前财产情况,包括个人工资、公积金、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以及估价、财产性权益如股票基金等;2、一年内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同时,财产申报表上还明确告知申报人:如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填写本表格,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本院判决时将不分或少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自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各种举措完善家事审判工作。在涉及财产分割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过去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发展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财产调查难度利益增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部分当事人诚信的缺失,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家庭财产、个人名下财产进行虚报、瞒报、隐匿、转移的现象日益增多,虽然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财产未分割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全面如实的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让法院能够初步掌握家庭财产情况,同时也能从当事人申报财产的态度考察夫妻双方的诚信度,对于虚报、瞒报或者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有权依法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目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结合案情来要求当事人申报财产。对于离婚案件,首先还是以调解和好,维护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主,对于有和好希望的夫妻,暂缓发放申报表,以免激化矛盾,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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