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三河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全力维护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人安心过年。 2015年6月8日凌晨2点多,周某某开车至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京沈铁道桥下时,因行驶不慎撞上桥墩,导致车辆受损,周某某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周某某伤残等级属七级。事故中周某某所驾驶车辆车主为屈某某,二人属雇佣关系。纠纷发生后,周某某与屈某某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诉诸法院。经审理,三河法院认为屈某某对周某某的合理损失负6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屈某某支付周某某损失124417.30元。 判决生效后,屈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中,曲某某认为事故完全是周某某造成的,并且周某某应该赔自己车钱,并提出自己是离婚人士,一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买车也是借钱买的,没有给付能力。针对屈某某的情况,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并调查走访了屈某某家庭,发现所说家庭困难情况属实。法官找到当事人双方,希望屈某某拿出一部分钱来,达成和解,并申请给周某某提供部分司法救助。经过多次做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屈某某凑了8万元,法院对周某某进行司法救助2.7万元,周某某自愿放弃1.7万元及利息,案件顺利结案。周某某没有想到法官在短时间内就执结了案件,让自己能够安心回家过年。2月2日周某某夫妻二人给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以示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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