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是追索劳动报酬的密集阶段,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某等四名工人与被执行人某电子商务公司(公司负责人已居住在浙江、公司事实上停业)劳动争议四案。因该电子商务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经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但被执行人未给付,故四位申请人遂来到法院立案执行。
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后,通过仔细查询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缓解经济困境的申请人,案件承办人一方面其心情。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联系上电子商务公司原负责人姚某,通过诠释法理、分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姚某有所触动。后经承办人再次电话联系姚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姚某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委托代理人将现金带至法院,让工人们当场拿到了经济补偿金。(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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