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红申请执行李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了调查令。这是鹤庆县人民法院建院以来首次使用调查令破解执行难题。 案情:2016年11月,张某红、李某生及陈某发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张某红将其在红河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生,由李某生支付股权转让款188万元,并于2016年11月22日前付清。因到期后李某生未履行义务,张某红诉至鹤庆县法院,2017年7月6日经该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张某红借款,并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到期后李某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红于2018年1月1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为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申请,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签发了(2018)云2932执调1、2号调查令,由其持令向云南省红河县国土资源局和政务局对被执行人在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令制度是鹤庆县人民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的又一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实施借助了律师队伍的法治力量,既可以使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又可将执行法官从繁杂的查人找物工作中解放出来,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鹤庆县人民法院李子发、杨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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