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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构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救济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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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倩 发表时间:〖 2017/12/21 浏览人数:〖 44215

正定县人民法院   1705年,人类发明了蒸汽机。1886年,德国人戴姆勒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无马之车”,标志着汽车的正式诞生。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机动车制造成本不断下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率也日益增长。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通事故。2016年我国私家车保有量为1.46亿辆,保有量较上年净增2212万辆。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6年全国发生汽车责任事故总量16.5万起,造成5.18万人死亡,16.83万人受伤。我国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很大,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均在400-500件。
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为受害者提供救济,20世纪后,各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非常重视。如德国1909年实施的《汽车交通法》,实行过程推定责任 ;日本1995年颁布《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英美法系实行过错责任,但要求严格 ;我国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最重要的是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交强险,它是以救助机动车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的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 。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加强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而产生的。个人投保零星的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汇聚成巨额资产,当道路交通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让大众分摊风险,从而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稳定社会秩序。境外国家和地区对交强险的立法例在投保费率、赔偿数额方面也不尽相同。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差异的一点是,发达国家通常规定较高的最低保险金额,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往往较低。我国先行的交强险包括三部分,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但目前我国交强险最低保险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不足以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无法给与受害者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及时的救济,交强险的基本功能逐渐弱化,因此调整交强险最低保险金额亟待进行。并且我国对交强险分项的设置不尽合理,交强险是对受害者人身救济过程中的“绿色通道”,因此对交强险分项的设置应侧重于医疗救济。法律是守护公民最基本权利得以救济的重要工具,为维护受害者最基本权益而依法设立的交强险当然应对以救济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宗旨,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调整交强险分项设置也是强化其基本功能的重要途径。
故,笔者建议,1.综合考虑我国现在医疗标准下的成本,并结合当前大部分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赔偿案例中医疗费的认定情况,提高交强险最低保险金额。2.加大医疗费在交强险分项下的比重,若必要可只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得以救济。
除此之外,笔者还建议设立国家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制度。1.设立目的。为维护个别正义。道路交通侵权程度各不相同,所需医疗费也因情况而异,无论交强险最低保险金额如何调整,必然存在仍不能满足个别案件中对医疗费的合理需求,为了填补该部分失衡,设立本制度。2.设立机构。国家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由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并依据案件中受害者受伤情况,结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申请,给与治疗中的必要费用。由于交强险范围内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多是受伤较为严重的案件,而所有较为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必然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因此可以最全面的对受害者实施救济。并且,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最先介入的部门,可以最及时、高效的给与受害人救济。3.补偿范围。仅针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者。国家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是当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遭受重大威胁而家属、车辆控制者无力提供救济时,为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提供救济的制度。因此,当受害者死亡时,便不再具备这种紧迫性。故,不将其纳入到补偿范围内。4.补偿申领。受害者或者家属书面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医院病历以证明受害者伤情程度,提交车辆控制者书面说明以证明其无力为受害者提供必要救济,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立即向受害者或家属发放。5.监督制度。由保险监督委员会对补偿金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补偿金核实和发放的部门需对保险金的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核实及发放人员均具有独立的签字权,但对其核实和发放的补偿金终身负责。6.补偿金来源。补偿金来源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划拨,由于补偿金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属于社会福利建设的一部分,故,各级政府需从本年度财政收入中拨付一部分。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上年度交强险赔付余额,由于交强险设立的原则即保本微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上年度所收到的交强险金额中扣除赔付部分、必要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将剩余款项纳入共计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中。第三部分是事故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低额罚款,所有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均承担如1000元的低额罚款,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数量大,该部分罚款也会形成一笔巨额资产。7.对申领补偿金的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的处罚。若该交通事故受害人申领国家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的,即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无力赔偿的,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其银行账户,交通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按照侵权者工资比例每月扣划至偿清补偿金为止。且在此期间限制侵权者最高额和不合理消费,以敦促其向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偿付义务。
国家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补偿金与交强险双重保障,既保证受害者获得一般救济,也能保证受害者获得个别救济,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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