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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谁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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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紫月 发表时间:〖 2017/12/5 浏览人数:〖 41203

——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竞合问题

现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越发频繁,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交强险、商业险赔偿法律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同时存在时,就发生了竞合的情况,那么赔偿责任的顺序以及赔偿数额问题该怎样解决,我国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劳动者来说,他与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之间分别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法律救济制度共同作用于一个民事主体的现象。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触犯了《工伤保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致使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分别与工伤职工形成了工伤保险关系和民事侵权关系,导致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的产生,从而在赔偿责任上产生了“竞合”,并且法律责任主体为不同的主体。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对于该竞合情况的处理办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肯定了工伤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但没有对两者之间竞合采取何种模式做出规定。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总体来看,对于以上两种赔偿方式,劳动者都有请求权,但是对于医疗费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当工伤保险先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当第三人已经支付的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
现行立法虽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请求权,但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对于医疗费以外赔偿项目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以及谁优先支付的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国没有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解释规范,仅是部分省份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确定该情形的赔付规则,从四川、广东、山东、深圳等地规定来看,采用的原则和处理方式虽有不同,但主要还是趋向采用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职工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采用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由工伤保险在交强险赔付单位外补充赔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其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均享有请求权,受害者可以自行去选择。一般情况下,为使得受害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笔者建议先向第三人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主张赔偿责任。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损害,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张损失,对于一般事故,该两种保险数额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快速理赔,及时赔偿受害者损失,同时亦能减轻侵权人的负担。而后,受害者可以自己进行选择,可以先要求工伤保险赔偿,这也是能够快速获得救济的一种方式,事后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可以先让侵权人在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补足,这适合侵权人能够快速赔偿的情形下,经济实力比较强。对于后两个赔偿的顺序问题,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形自行选择。(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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