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明和于波系新婚夫妇,婚后不久于2015年1月26日向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6日,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海明和于波交付商品房,两人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墙壁多处开裂、空鼓,因此拒绝接收房屋。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承诺,立即对房屋墙壁存在的开裂、空鼓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时至今日,经过三次修复的房屋墙壁依然存在开裂现象。据此,黄海明和于波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降低房屋价款50000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明、于波与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卖方,有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向黄海明、于波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现其交付的房屋存在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尚处于保修期内,黄海明、于波可以继续要求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如果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黄海明、于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因此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可以向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但是,黄海明、于波现向法院主张要求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降低房屋价款50000元,因为影响房屋价款的因素众多,虽然其中包含房屋质量,但该因素不能对房屋价款起直接的决定作用,买受人购买房屋还会出于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学校教育、升值空间等考虑,况且房屋的墙面开裂、空鼓能降低多少房屋价款也难以确定。
同时,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例如,本案中,如果黄海明、于波用证据可以证明房屋墙面的开裂与空鼓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其可以向法院主张与芜湖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据此,黄海明、于波因为房屋墙壁存在开裂、空鼓质量问题,向法院主张降低房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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