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而言极为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经常产生纠纷,特别是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导致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为此,本文特意从这一情形出发,简要辨析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主导权通常掌握在发包人手中,发包人是否拖延验收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发包人是否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形,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拖延验收有无约定,如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多少天内完成工程验收,如不完成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在此期间未完成验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拖延验收进行约定,则司法实践中又当如何处理,此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3.2.2和13.2.3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2.2规定了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当在14天的审查期限内作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决定,如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2.3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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