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2017年1月,王某某向李某借款36000元,因王某某无财产可作抵押担保,遂找到作为公务员的温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将王某某、温某诉至该院,并在该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6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温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温某态度强硬,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不应由自己履行该欠款,应由王某某履行该款。办案法官多次告诫温某作为公职人员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不履行将会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犯罪责任,并且在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后,其今后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将被“一票否决”,温某在了解其行为后果后主动向该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近年来,出借人为降低出借风险,指明要求公务员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而一些公务员成为“老赖”,主要是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致。法官在此提醒,担保非儿戏,担保有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了解所担保的债务情况,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及经济情况,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朋友间的义气,轻率的为他人担保。否则,担保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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